2020-01-12 23:08:38經濟日報 記者林子桓/台北報導
根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第2條對於「疾病」的解釋,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換句話說,既往症則是在保單生效前,過去罹患過或現正罹患中的各式疾病,不管有無看過醫生、是否持續就醫。另外,若被保險人在舊保單因該疾病而申請過理賠,同樣也視為既往症,因此也不在新保單保障範圍內。
金管會表示,保險的目的在於保戶支付約定的保險費來彌補未來發生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而既往症是屬於保戶投保前已發生之疾病,非屬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自無法再透過保險機制彌補損失。
依據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戶投保時已在疾病情況中而未告知,不論經過多久時間,保險公司之相關健康保險,對於該項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址https://fund.udn.com/fund/story/7488/428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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