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鼎名詞解釋 - 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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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合法的程序,宣告破產須以債務人不能清償所負債務為要件。而關於該要件之是否具備,則應由管轄債務人營業所之管轄法院裁判之。若想利用我國破產法上的破產程序了結債務,有二個途徑:十三章的重組與十一章的清算。你申請第十三章的重組,有三到五年的時間清償債務,而特定債務的餘額會在到期時一筆勾消,但有一些債務仍未消失。十一章的清算,必須由法院選任的破產管理人將破產財團的財產拍賣或者變賣,扣除破產財團的管理等必要費用以後,將財產平均分配給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