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鼎Q&A - 詐貸 日盛銀前副理判4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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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任職銀行副理、從事放款業務的張姓男子,利用銀行作業漏洞,偽造文件多次冒名向銀行詐領貸款,造成銀行損失慘重。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以違反銀行法判處他4年6月徒刑。

  至於同案被告呂姓男子,高院合議庭審酌他犯後深具悔意,並已與銀行和解,清償大部分和解金,判處他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從今年5月到民國104年6月,每月定期給付銀行不等金額。全案可上訴。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張姓男子從民國91年到95年間,在日盛銀行新莊分行擔任金融部北二區企業金融業務副理,負責辦理授信、放款業務。張男因個人債務纏身,為解決資金缺口,竟從93年1月到95年7月間,偽刻他人印章、冒用他人名義與營業登記證申請貸款,經銀行核准核撥貸款後,張男再冒名請款。

  此外,張男為協助呂姓學弟取得資金較低的貸款利率,以偽造加盟合約等文書資料的方式,使銀行核撥款項到呂姓男子的帳戶,並多次冒用他人名義申貸,再冒領款項花用,造成銀行損失新台幣上千萬元。

  法院一審時,判處張男有期徒刑5年、呂姓男子2年6月。被告不服上訴高院後,高院合議庭審酌張姓男子從事銀行放款業務多年,利用銀行作業程序漏洞犯案,造成日盛銀行損失,影響金融秩序,但審酌他犯後坦承犯行,改判處他有期徒刑4年6月;呂男則因已與銀行和解,改判處2年徒刑、緩刑5年。